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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持股的公司,离婚时股权应按照注册登记份额分割吗?| 以案说法(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于2024年11月25日公布,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解释(二)》重点解决了夫妻间给予房产、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以及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人民群众关心的审判实践疑难问题。为帮助大家学习掌握新解释的基本精神,我们采取以案说法的方式,将枯燥的条文转化为一个个生动的案例,让您一看就懂,一学就会。


  案例八:夫妻共同持股的公司,离婚时股权应按照注册登记份额分割吗?

  王强与韩梅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姻存续期间,二人以夫妻共同财产200万元投资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双方均登记为股东。公司章程及工商登记显示:王强持股60%(实缴出资120万元),韩梅持股40%(实缴出资80万元)。王强、韩梅在婚姻期间共同参与公司经营,王强负责财务及客户维护,韩梅负责技术开发。2023年,双方因感情破裂起诉离婚,王强主张股权应按照公司章程记载的出资比例分割(即王强分得60%、韩梅40%),韩梅则认为双方未对股权归属作特别约定,应均等分割(各50%)。

  问:王强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答:不能。公司章程记载的出资比例仅为工商登记形式,不能直接作为夫妻股权分割依据;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王强、韩梅各分得A公司50%股权。本案明确了夫妻共同持股但未约定归属时,股权分割需突破工商登记的形式比例,回归婚姻共同财产本质,并综合考量贡献、过错等因素灵活处理。

  法律规定:《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十条  夫妻以共同财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并均登记为股东,双方对相应股权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离婚时,一方请求按照股东名册或者公司章程记载的各自出资额确定股权分割比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当事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