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法律意见:行政执法既要恪守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法律底线,亦要确保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查处。本文结合现行法律规定,对拒绝入户检查行为展开法律分析,并梳理对应的实操执法建议,供执法工作参考。一、法律分析
(一)目前法律未赋予城乡规划类行政机关强制进门取证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九条①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为此,实施进入公民住宅的行政检查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必须遵循“法律保留”原则。即在宪法框架下,对于涉及到人民基本权利限制等专属立法事项,必须通过立法机关制定法律进行规定,而非由行政机关自行制定。
目前,仅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②对进入公民住宅检查进行了规定,但须具备两个前提条件:一是该住宅“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二是执法人员须“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检查证件”。
(二)对拒绝入户检查的违法建设行为,外省部分城市授予城乡规划类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权
在城乡规划类法规中,《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2024修正)》第三十七条③则有更明确的规定:“违法加建、改建的当事人以拒绝入户等方式阻碍监察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勘验等执法活动的,处五万元罚款。”但目前江苏省对此并无类似规定。
(三)《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三条第二项不能突破宪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三条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此处的“进入现场进行勘测”,是一般性的监督检查授权,并未明确授权“进入住宅”或“强制进入”,且《城乡规划法》中亦无明确规定配套处罚手段。连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这种涉及社会秩序、公共安全的强执法场景,法律对进入公民住所都设置了严格的程序门槛(需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检查证)。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划监督检查,执法强度远低于治安管理,立法都没有明确赋予进入住宅的权力,更不可能推导出规划部门可以强行进入住宅的结论。
二、律师建议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分析,建议执法如下:
(一)多方联动,实施调查
1.通过所在社区委员会或小区物业公司查找当事人联系方式,直接联系当事人,案件有投诉人的,亦可向其了解当事人信息。2.如室内存在施工迹象,直接敲门检查。3.如室内施工人员拒绝开门,可以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可疑违法行为为由,会同社区民警登门检查。
(二)锁定事实,固定证据
如经过前述方法仍然无法进门执法,应采取有效方式锁定违法事实,固定相关证据:1.公共区域可见的部分,执法人员在公共区域拍照、测量属于合法勘测;2.与该户业主的邻居及施工地所在的居委、物业、社区了解是否涉案地点是否存在施工情况(如有施工人员进出现场、现场有施工噪音等),必要时应制作询问笔录;3.如确定现场有人正在违建施工,建议在社区人员、公安机关的见证下,通过执法记录仪将现场情况、原先有施工噪音敲门后停止且无人开门的事实完整记录;4.如现场有监控录像,建议及时调取相关数据,锁定对方施工事实及阻碍执法事实;5.调取该房屋的建设规划图纸信息,了解相关施工是否经过审批;6.如有举报人,应联系举报人制作询问笔录,要求其提供相关材料;7.依法送达《核查通知书》后,如当事人既未在期限内主动前往调查处理,且仍在继续施工,则建议依法送达《责令停工通知书》。
(三)必要时可对违法场所采取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
如房屋产权人穷尽各种手段无法联系,且涉案场所仍在继续施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⑤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二款⑥、第九条⑦、第二十五条⑧、第二十七条⑨、第二十八条⑩规定,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结果发生,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止建设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措施。但必须按照《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⑪的程序严格执行。房屋被查封的情形下,案件当事人必然主动联系处理,行政机关务必在法律规定的查封期限内(三十日,经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查清事实,作出处理决定并及时解封。
(四)如当事人继续阻碍执法,建议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项⑫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采取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持证上岗、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属于依法履行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当事人撕毁封条继续使用查封场所,属于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建议报送公安机关对其依法处理。阻碍执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⑬规定,还可能涉嫌妨害公务犯罪。
三、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①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⑫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②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可以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和人员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检查证明。确需立即检查的,人民警察出示工作证件后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宅时,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检查证件。
《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2024修正)》
③第三十七条 违法加建、改建的当事人以拒绝入户等方式阻碍监察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勘验等执法活动的,处五万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④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⑤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⑥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⑦第九条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⑪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⑧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⑨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⑩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⑬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