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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人伤亡后责任承担
旭辰:我家亲戚是江苏宿迁市农村的包工头,(以下简称包工头)手下的瓦工在干活时也没有任何保护的情况下从三层楼的高度摔下当场死亡,包工头并没有在现场,目前包工头已被派出所关了起来,死亡家属是一个村的,要赔款,金额高达100万元,我想问问包工头如果没有赔款能力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补充说明目前包工头由于管理不善确实没有赔款能力,没有签订劳动协议或者购买任何保险,死者年龄在64岁男性!问题1.死者是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责任是多大?按百分比是多少?问题2.如果被起诉如何去打这场官司,是否有现成的案例以及结果是什么?非常感谢支持!(以上已解答)问题有些复杂了,了解到他并非包工头,是合伙人之一,关键是他们都不承认了,我想还是要搜集证据以及您说的找擅长侵权的律师来处理。
崔律师: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死者在施工中自身存在过错,那么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比例按其过错程度划分,根据您所述情况,目前无法判断相应比例。
在实际建筑施工活动中,存在许多层层转包的行为,最终由许多包工头召集一些农民工从事分项施工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佣您亲戚的雇主如果没有从事建筑施工的资质,那么可以将发包人及分包人一起作为被告,要求他们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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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司法拍卖成交后如何执行
天外:律师好。我在去年8月1日淘宝网上拍下了一套在建工程的商铺。该楼盘只有三栋楼房,建到封顶就停建了,目前已经停工两年。那次拍卖一层商铺3套,2套流拍,我拍了其中最小的一套,估价60多万,拍下价格四十多万。8月3日,法官跟我说8月2日开发商提异议,认为拍卖不合程序,价格低了,要求撤销拍卖,让我等一下付余款。我回去后,仍然按照拍卖公告的要求在15天内把款凑齐,并在淘宝网上付清了余款。这之后,一直没有什么消息。去年十一月份,我在裁判文书网上查到,开发商的异议被驳回了。之后,一直询问法官,都让我等等。今年二月份,法院执行局局长两次找到我,让我退款,我没有同意。我跟法院说,即使烂尾了,我既然把钱凑齐了,就认了。我相信终有一天房子会盖起来。但是现在的情况是,法院一直不出拍卖成交确认书和执行裁定书。我想请问律师,如果一直拖下去,是不是拍卖结果自然取消了?法院处理拍卖可以一直拖下去吗?拍卖公告上说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成交。是不是法院可以不出任何文件,就表明拍卖撤销了吗?出现这种情况,我如何处理呢,应该向哪个部门反映?
崔律师:您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网络司法拍卖成交的,由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以买受人的真实身份自动生成确认书并公示。拍卖财产所有权自拍卖成交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转移。”第六条规定:“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六)制作拍卖成交裁定;”网络司法拍卖成交后,拍卖平台会自动生成成交确认书并公示,在您按照公告要求交完余款后,拍卖平台会将款项划到法院专门账户,法院有义务为您制作拍卖成交裁定。因此拍卖结果不会自然取消,但是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法院要在多久内制作拍卖成交裁定。
关于哪些情形可以提出异议并撤销司法拍卖,该规定第三十一条明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一)由于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视频或者照片展示以及瑕疵说明严重失实,致使买受人产生重大误解,购买目的无法实现的,但拍卖时的技术水平不能发现或者已经就相关瑕疵以及责任承担予以公示说明的除外;(二)由于系统故障、病毒入侵、黑客攻击、数据错误等原因致使拍卖结果错误,严重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三)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网络司法拍卖服务提供者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四)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竞买资格的;(五)违法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或者对享有同等权利的竞买人规定不同竞买条件的;(六)其他严重违反网络司法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
该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网络司法拍卖被人民法院撤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行为违法致使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法院若想撤销该次拍卖,需要出正式的书面裁定,若使您造成损失,可以申请国家赔偿。目前您可以向执行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执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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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集资建房能否转让?
孙建:主持人你好,我想咨询有房产证的集资房能不能买,房产证才领1年,单位规定五年内不好转让,请问合同公证再过4年过户,单位有权平涉吗?这合法吗?谢谢。我每天都在收听高爽主持的节目。
崔律师:您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据此,经济适用房应在满5年后才得上市交易。那么如果在经济适用住房未满5年时进行买卖,该合同是否有效呢?我认为要区分情形进行判断:
1、直接签订买卖合同。即在合同中约定一方付款后,另一方立即交付房屋。该合同是否有效亦分情况而论。(1)房屋属于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即严格意义的经济适用房。《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办法》不属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因此不能依据该条第(五)项确定合同无效。但是《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该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经济适用住房是政府为了解决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家庭的居住问题,改善整个社会的居住状况才推出的针对特殊人群的优惠政策。在开发经济适用住房的过程中,政府一般均需用不同方式和渠道给予财政补贴。而名义买房人转让的实际上是基于其符合政府规定的条件从而享有的购房权,如果这类合同有效,就会使原来不符合购房条件的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而原经济适用住房的人群的住房条件仍然没有得到改善,这样就违背了政府的初衷。也就是说销售未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违背了国家有关经济适用房管理的规定,是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该予以禁止。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直接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2)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由单位职工满足一定条件可以购买,但并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经济适用房。因此,转让该房屋就不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即不得以《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认定合同无效,而《办法》不属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因此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
2、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后签订买卖合同,符合国家政策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有效,但须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
3、在经济适用住房未满5年时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合同的生效时间为满5年后具备上市交易的条件时,并明确约定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的义务归属。该合同发生除生效条件的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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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后,被卖方抵押,怎么办?
锦绣前程:我16年8月份通过中介公司签约一套二手房合同买卖,新小区当时没产权,给了房款总价的一半,当天拿了钥匙开始装修入住,15年4月份产权下来我多次催卖方就不配合过户,中介也多次催也是无果!卖方现在已经把屋子抵押给别人了,现在有个抵押权人在里面!我该怎么办?难道法律就能容忍就种人践踏吗?关键卖方存心玩的手段,房价也已经涨了接近20万,对方也没有钱赔偿!
崔律师:您好,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是以登记为准,而不是以交付为准。虽然你与卖方签订了合同,也拿到了钥匙,但房屋的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其以房屋作抵押,若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其抵押权可以得到优先实现。当前,您可以通过行使涤除权的方式,实现自己的合同目的。即以出卖人为被告、抵押权人为第三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请求为:一、由原告代被告一次性清偿其基于抵押合同而欠付第三人的全部款项,第三人在收到全部款项后解除设定在涉诉房屋上的抵押权;二、被告于本诉请第一项所指抵押权消灭后协助原告办理涉诉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将该房过户至原告名下;三、被告给付原告代为清偿诉请第一项所指欠付第三人的全部款项及该款项的利息(该利息自原告履行该判决第一项确定义务之次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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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伤能否刑事立案?
各在一方:江苏台法治在线的律师你们好!我老婆被人打了以后的伤情报告出来了,说是轻微伤,这该如何处理此事?
崔律师:您好,轻微伤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但已达到治安案件的立案标准,可以对其实施治安处罚。您还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承担侵权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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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子女名下存款如何定性?
小辣椒:律师们你们好!孩子十五周岁,用孩子的身份证开户存钱,算不算夫妻共有财产?
崔律师:您好,未成年子女作为家庭关系中的一员,其名下财产除因奖励、继承、报酬等方式取得以外,不论来源于夫妻任何一方,都应具有家庭共同财产的性质。未成年子女若没有收入来源,其名下银行帐户内却出现大额存款,在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情形下,可推定存款所有人是父母,属于家庭共有的财产。
协助解答者:潘磊、梁妙君、张中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