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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辩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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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锦旗,表谢意:初心常在,正气满怀——经济适用房失而复得记|九州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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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18日,刘某夫妇二人兴高采烈地来到崔保华律师办公室,开心地说:“我们的房产证终于拿到了,晚上可以睡个踏实觉了。”二人郑重地向律师事务所赠送了一面锦旗一面,上绣:“党员律师崔保华先生:初心常在,正气满怀!”
回顾三年来的办案经历,崔保华同志感慨万千。自2019年7月接手此案,先后历经注销抵押权案一审、二审,涉刑事案件审查,协助办理产权登记案一审和强制执行案等多个程序,当事人的房屋从发现被抵押,被多个人民法院查封,到注销抵押权、排除多个法院的执行以及解决购房面积超标等问题,最终冲破层层障碍,取得了不动产权证。实现诉讼目标后的喜悦,早已冲淡了办案过程中的艰辛与困顿!
下文为刘某诉杨某协助办理产权登记案一审《民事代理词》。关注本案前期“战斗”历程,请点击文末链接。

 责任编辑:胡毓琪  曾庆栋


民事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

受原告刘某委托,经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指派,由本人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现就本案的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真实有效,被告违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016年5月7日,原告刘某和被告杨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下文简称合同),约定将南京市栖霞区YJXCJS苑*幢*室(该房系杨某于2015年11月24日拆迁安置取得,房屋性质为征地拆迁安置保障房)出售于原告,总价款人民币80万元整。《房屋买卖合同》第八条第2、3款分别约定:“甲方(被告)在被通知可办理该房产权证、土地证30个工作日内办理好产权证、土地证,并交乙方(原告)留存。甲方在该房满5年后30个工作日内无条件配合将该房过户至乙方名下。”第十一条(违约责任)约定:“甲、乙双方如有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约均属违约,双方商定违约金为:该合同双倍总售价,或以违约当时该房市值为违约金,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同时应承担因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被告于2016年5月将房屋交付原告使用,原告分别于2016年5月7日、2016年5月14日及2016年6月2日支付被告购房款合计人民币75万元整。原告自装修后一直居住使用至今。贵院在(2019)011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亦认可上述事实。然2019年6月,被告办理了产权证后,在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擅自将案涉房屋抵押给周某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直至2019年7月2日,周某至案涉房屋查看并向原告告知抵押权时,原告方知其所购房屋已被抵押的事实。被告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在案涉房屋上设定抵押权,且不配合过户手续,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案涉房屋上抵押权已消灭,原告亦申请轮候查封法院解除对案涉房屋的查封
(2019)011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与第三人周某注销案涉房屋上的抵押登记,周某不服遂提起上诉。(2020)苏01民终****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据此,2021年2月原告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贵院于2021年3月立案,现该抵押权已经消灭。
2021年11月29日《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显示,案涉房屋上有三处轮候查封,原告已于2021年12月3日向查封法院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请求查封法院解除对案涉房屋的查封。
三、被告杨某购买案涉房屋已满5年,具备过户条件
《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办理程序》(2019)第一条第二款规定:“1、转让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起始时间以购房发票记载的时间为准),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后可以上市交易;2、转让方影响政府缴纳超出原购买价部分的50%差价溢金(集体土地上被拆迁户取得的经济适用住房转让时不需缴纳);3、违规申购经济适用房的行为已经处理完毕。”本案中,被告于2015年12月28日购买案涉房屋,至今已满五年,具备过户条件,被告应按照合同将案涉房屋的的所有权转移登记至原告名下。
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真实有效,且具备过户条件,被告应当履行合同约定将案涉房屋转移至原告名下并对其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恳请贵院查清事实,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NJ市QX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崔保华

2021年12月5日

附代理人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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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保华律师  13809024288

胡毓琪实习律师 183211926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