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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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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行辩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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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图解

情形区分

赔偿项目

说明

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医疗费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交通费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食宿费

实际发生

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必要的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因伤致残

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

残疾赔偿金

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残疾辅助器具费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被扶养人生活费

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费用

康复费

 实际发生

护理费

 实际发生

后续治疗费

 实际发生

死亡

必要支出及因死亡造成的收入损失

丧葬费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死亡赔偿金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家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费用

交通费

实际发生

住宿费

实际发生

误工损失

实际发生

其他合理费用

实际发生

非物质性损害

精神损害抚慰金

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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